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发生时间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从一方发出要约到另一方作出承诺的时间段内。
2. 违反义务 :一方当事人违背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协助、通知、忠实等。
3. 信赖利益损失 :由于一方的行为,另一方产生了基于合理信赖的损失,这种损失通常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4. 因果关系 :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泄露商业秘密等。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为缔约产生的交易成本、因信赖合同有效而产生的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平交易,并通过加强缔约中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促使合同尽量成立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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