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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在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经济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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